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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工业大学章程
 

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5号



广东工业大学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, 2015 年 5 月 24 日 中共广东工业大学第四届委员会2015年第3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》,经广东省教育厅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, 2015 年 9 月 28 日 广东省教育厅第9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核准。
   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,请学校在2015年11月20日前向学校和社会公布,公布之日起生效,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。学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、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,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,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健全内部管理体制,依法治校、科学发展。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广东省教育厅
2015年11月6日





广东工业大学章程

序  言

广东工业大学由原广东工学院、广东机械学院和华南建设学院(东院)于1995年6月合并组建而成。原广东工学院起始于1952年建立的广州水利土木工校,原广东机械学院起始于1956年建立的广东省机械学校,原华南建设学院(东院)起始于1957年建立的广东省土木工程学校。学校1958年开始招收本科生,2015年被确定为广东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。

学校秉持“团结、勤奋、求是、创新”的校训,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,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,将学校建成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、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、高质量社会服务、先进文化引领的重要基地,努力向国内一流、世界知名大学目标迈进。


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

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,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,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、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,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。

第三条  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工业大学,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。

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,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。

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
第五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9号。学校设有大学城、东风路、龙洞、番禺、沙河等校区,大学城校区为主校区。

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调整校区和校址。

第六条  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,坚持党的领导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致力于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。

第七条  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以学生为中心,知识探究、能力培养、价值塑造“三位一体”的教育理念,坚持“学以致用、创新为魂”的育人特色,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,具有健全人格、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和全球视野的高素质专门人才。

第八条  学校坚持以工科见长、多学科协调发展,设置工学、理学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文学、法学、艺术学等学科。

第九条  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,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来华留学生教育。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,依法授予学士、硕士 和 博士学位。

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高等教育,可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,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与调整教育修业年限。

第十条  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“党委领导、校长负责、教授治学、民主管理”的治理体制,坚持依法治校,尊重学术自由,实行信息公开制度,依法接受监督。



第二章  举办者与学校



第十一条  学校与举办者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  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:

(一)根据国家法律、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,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,自主制定招生方案。

(二)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、专业。

(三)根据教学需要,自主制定教学计划、选编教材、组织实施教学活动。

(四)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条件,自主开展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。

(五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自主开展与国(境)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。

(六)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、效能的原则,自主确定教学、科学研究、管理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;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,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。

(七)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、国家财政性资助、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属于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。

(八)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。

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义务,以人才培养为中心,开展教学、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。



第三章  学  生



第十四条  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、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。

第十五条  学生依法行使下列权利:

(一)公平接受学校教育,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。

(二)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,按一定程序选择专业、选修校内外课程,公平获得在国(境)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。

(三)按照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定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,参加社会实践、科技创新、勤工助学、文娱体育等活动,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。

(四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获得相应学历证书,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相应学位证书。

(五)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助学金、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。

(六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,向学校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及校内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。

(七)知悉学校改革、建设、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,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八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六条  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维护学校利益。

(二)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增强社会责任感。
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。

(四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奖助学金、助学贷款、社会资助等规约的相应义务。

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、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,为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活动、参与学校治理提供保障。

学生团体在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,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。

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、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;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,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及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、有关部门负责人、法律顾问、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《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》开展工作。

第二十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各类学员,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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